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所谓司法协助是指不同法域的司法机关在司法诉讼活动中相互提供的便利、帮助与合作。这种协助的必要性首先产生于各法域司法机关管辖权的有限性:一法域的司法机关若想在自己的辖区范围以外实施某些诉讼行为,就必须请求执行地所在法域的司法机关给予协助。这里所讲的法域,笔者理解为有着独立的或者相对独立的立法体系和司法体系的区域。在多数情况下,法域的范围与一国主权(或曰"治权")的统辖范围是相互一致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领域就是一个独立的和统一的法域。但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
出处
《法学家》
CSSCI
1995年第4期74-77,共4页
The Ju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