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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犯人发表作品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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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卫某,女,某省医学院毕业后留校任教,因十七岁时被一民警强奸一事严重影响了其婚姻家庭生活,故于1985年12月17日以投毒方式杀死了该民警,被以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劳改期间,积极改造,在劳改系统报刊上发表了330篇新闻、评论、散文。1991年4月,经卫生部。
作者 须建楚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6期47-48,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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