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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金表案”引发的学理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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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某手表厂为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特制钻石金表。手表厂与某公司的经销合同约定,表上之镀金为足金,表盘上所镶钻石为“名贵奥地利钻石”,宝石为“名贵奥地利蓝宝石”。后该公司发现表盘所镶为人造钻石、人造蓝宝石,遂以“没按质量约定,提供镶人造玻璃手表”为由,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所称之“名贵”,并非质量标准;且钟表行业有除非在手表中标明“天然钻石”,否则为人造钻石的习惯,因合同中未约定“天然钻石”。
作者 陈甦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期46-48,共3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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