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合议庭审理案件,必须坚持两条原则。一条是合议庭必须坚持集体活动。但要在审判长统一部署、指挥下进行。合议庭组成后,其成员对确定承办案件的工作计划和调查活动,庭审调查和评议活动,即从立案到结案的全部活动都应参加。对承办案件的工作,合议庭成员可以实行分工负责,但要互通情报,交流意见;开庭审理和评议、宣判活动必须由合议庭集体参加。另一条是在评议案件时,合议庭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2期7-7,共1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