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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时期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兼顾历史传统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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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土地管理法》在其原来的草案第9条中规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为乡镇公有。”在交付地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时,这一条遭到了许多常委委员和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对。理由是:改为乡镇所有,等于宣布国有,这无疑是对把土地当作命根子的农民的一个沉重打击。
作者 吕军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2期46-46,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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