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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管辖异义的主体和客体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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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38条对管辖异议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无论在理论上或者实践中人们对管辖异议的主体和客体的认识和做法都还不尽一致,为此有心要进一步从理论上加以探讨。 一、管辖异议的主体 管辖异议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的人,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谁有权对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作者 周溯 吴远阔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32-34,共3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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