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的财产法理论认为,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性质完全不同,两者之间只有区别、没有联系。实际上,财产分为2类:一是只有私益性、没有公益性的财产,二是既有私益性、又有公益性的财产。对于第一类,物权和债权具有绝对的区别,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于第二类,物权和债权只是权利人的直接支配性大小有差异,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大,债权的小。同样,某标的物的物权主体具有惟一性的理论,只适用于第一类;对于第二类,一个标的物的物权主体有两个或多个,一般包括私人主体和公共主体,共同拥有该标的物100%的直接支配性。直接支配性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大小变化以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相互转换,形成了一种实现财产权利合理分配、促进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调和的机制。
出处
《中国城市经济》
2012年第3期368-369,共2页
China Urban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