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夫妻财产关系成为舆论焦点,尤其是第七条被认为偏离传统的、合乎伦理的夫妻财产共有制,走向了夫妻财产分别制。因理论上一直未对一方婚后取得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进行全面论证,使得物权公示原则的适用范围存在模糊地带,亟待澄清。审视第七条两款的表述,其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推定赠与人内心意思在解释技术上显得合理有据,实质上则有违物权公示原则,将以非法律行为取得物权归入物权公示原则的适用范围,必然导致理论体系的混乱。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夫妻财产关系成为舆论焦点,尤其是第七条被认为偏离传统的、合乎伦理的夫妻财产共有制,走向了夫妻财产分别制。因理论上一直未对一方婚后取得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进行全面论证,使得物权公示原则的适用范围存在模糊地带,亟待澄清。审视第七条两款的表述,其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推定赠与人内心意思在解释技术上显得合理有据,实质上则有违物权公示原则,将以非法律行为取得物权归入物权公示原则的适用范围,必然导致理论体系的混乱。
出处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413-414,共2页
Journal of Jiamusi Education Institute
关键词
婚姻法解释三
物权公示原则
夫妻财产共有制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Ⅲ) of Marriage Law
demonstrative principle of property right
marital property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