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于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在10月30日公布,该条例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召回程序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确保生产者履行召回责任的前提。对此,《条例》从3个方面作了规定:明确了召回启动程序《条例》规定,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出处
《消费指南》
2012年第11期82-83,共2页
Consumer Buying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