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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应赋予土地管理部门适当的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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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土地管理法》在某些方面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亟待修改完善。对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将土地管理机关法定为土地登记发证机关。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权属须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土地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确认。
作者 胡能灿
出处 《西部资源》 2009年第3期13-13,共1页 Western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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