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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这是你应当享有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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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践中,常有一些用人单位基于并非自己用工、合同没有约定、自主经营管理等,行使相应权利或采取相应措施,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否决乃至处罚的现象。
作者 袁梅
出处 《生意通》 2009年第10期81-8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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