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主要法定事项集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制度、保障成员主体地位实现的条件和民主决策程序、登记注册事项、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措施,以及其他程序事项。其中财产制度是整个合作社法的核心,几乎所有其他制度的设计都会涉及财产制度,比如登记事项里,合作社的财产状况是其中一个必要事项;成员的出资财产的份额还有可能影响民主决策中的投票权。财产制度是合作社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合作社之所以为合作社的本质所在。明确合作社的财产权利,是法人基本条件的要求;明确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保护成员利益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需要。
出处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09年第1期34-36,共3页
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