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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提高从10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的通知表明,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
出处 《党的建设》 2009年第10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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