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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等5部门联合公告自今年9月1日起 N类O类车辆纳入召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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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宣布自2009年9月1日起,将N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O类车辆(挂车和半挂车)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出处 《质量探索》 2009年第5期20-20,共1页 Quality Expl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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