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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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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同一个大厦,所有权要分清甲公司原拥有某大厦的所有权,大厦用途为商业用途,甲公司在大厦内经营住宿餐馆,该大厦被甲公司分割为四个区块,分别为1—3层、4—6层、7—9层、10—15层,并分别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书。2004年5月,甲公司以7—9层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进行贷款。2005年5月,因甲公司不能按期归还贷款,被银行诉至法院,2006年5月,法院对7—9层进行公开拍卖,乙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7—9层房屋。
作者 林清城
出处 《楼市》 2009年第16期112-11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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