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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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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毛某于2008年1月受聘于浙江省某地一家具厂,从事油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件计酬,按月定期支付。同年12月毛某以该家具厂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离开了单位。2009年2月11日。
作者 何松耀
出处 《农民文摘》 2009年第10期19-19,共1页 Farmer'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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