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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婴儿不宜食用芦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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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近日发出公告指出,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芦荟食品;正常人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库拉索芦荟凝胶肉"。自2009年9月1日起,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含"库拉索芦荟凝胶肉"的食品应当符合公告规定的内容。
作者 王思文
出处 《启蒙(0-3岁)》 2009年第6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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