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情权(the right of know)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美国行政学者戴维斯教授曾说:"公开是专横独断的自然敌人,也是对抗不公正的自然盟友。"在公法领域中,尤以针对行政的知情权最为典型,这也是知情权制度最为核心的部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不服,依法可以进行申诉。为了便于当事人申辩争讼,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受行政处罚之前或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申请复议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三个阶段中,均享有知情权。
出处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09年第2期56-56,共1页
China 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