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调换岗位不得重约试用期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克拉玛依市的张泽新咨询:2009年1月,我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后我继续工作。今年1月合同到期后,因公司缺一名电脑操作员,我被调换到公司微机室工作。但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却以我调换岗位为由要在合同中再规定2个月的试用期。我认为这样不合理,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出处 《新疆人大》 2011年第4期42-42,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