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法人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行消失",公司终止后,由于其法律上作为独立的人格主体已经不存在,就不再需要为其终止前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就导致了经常有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受害人得不到补偿。所以,就需要构建公司终止后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本文主要通过构建增设时效性制度和构建公司终止后的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完善市场机制,促进经济发展。
出处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S1期200-201,共2页
Journal Of Jilin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