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建立环境税收制度能实现"环境公平",有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形成,有助于社会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循环经济的建立。我国环境税的开征应当遵循污染者承担纳税义务、税制简化、税制协调原则。我国环境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为在我国境内制造污染的组织以及自然人,课税对象应为工业污水、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工业固体垃圾、噪音等,税基应当以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数量为标准,实行差别税率,应区分情况分别划归中央、地方或中央与地方共享,并辅以税收优惠制度。
出处
《水工业市场》
2010年第12期32-36,共5页
Water-Industry Mar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