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构小额诉讼程序已经成为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要实现小额诉讼程序的理性建构,模式的选择尤其关键。在确定小额诉讼程序模式时不仅需要考虑法治的发展,也需要考虑传统文化的继承、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自治等。小额诉讼程序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单设,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证明了大陆法系国家能实现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我国也应选择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外单设小额诉讼程序。但鉴于国情,不能仅仅简单地抛出小额诉讼程序,而应努力去创造小额诉讼程序确立和发展的必需环境,必要时可以考虑先进行试点,将理论研究与实践调查结合起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再行立法。
基金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青年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