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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高校法学实践人才培养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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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学科突出的特性是强烈的实践性,高校应当采取措施实现实践人才培养的教育目标。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已有规定:"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目前。
作者 崔淑霞 沈赏
出处 《教书育人(高教论坛)》 2010年第36期28-29,共2页
基金 大庆师范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研究项目“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项目编号:YGH042)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7

  • 1.《中国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2003年..
  • 2引自司法部堵学教育司统计资料。
  • 3《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奠定基石》,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248页。
  • 4引自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资料,司法部法学教育司统计。
  • 5国务院学位办提供的资料。
  • 6《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法制日报》1999年10月23日第2版;《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法制日报,第2000年2月23日第2版。
  • 7.《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法制日报,第2000年2月23日第2版.

共引文献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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