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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后能反悔所卖农村住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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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由】原告高先生本为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大王镇郝郢村的农民,1985年得到本镇林楼村的宅基地,并于1986年建成2层楼房4间和平房2间的住房。1991年高先生转为非农户口,为方便小孩上学,于1997年在滁城买商品房居住。
作者 蔡学勤
出处 《农民文摘》 2010年第5期14-15,共2页 Farmer'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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