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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优抚对象提高抚恤金及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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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从2009年10月1日起,将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
作者 闻健
出处 《老同志之友(上半月)》 2010年第3期18-1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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