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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中的离职证明由行政部门出具更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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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A药店与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王××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给王××出具了离职证明(不在职证明)。之后王××与B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达成意向,在该连锁公司拟开办的门店任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
作者 来春潮
出处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0年第10期57-,59,共2页 China 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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