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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药品税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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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9年6月2日起,所有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税票),违者将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作者 杨海廷
出处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0年第2期74-74,共1页 China 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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