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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具特色的国外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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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瑞士宪法规定,所有20岁以上的居民和年满18岁的在职者都必须向国家缴纳养老保险金。★日本从1942年开始推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20岁以上的国民都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日本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企业薪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养老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养老金,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这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而设立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经过40年的时间,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作者 李昌
出处 《金秋》 2010年第15期13-1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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