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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每年1月31日前应报告个人婚姻收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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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领导干部个人婚姻出现变化,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出处 《党政干部参考》 2010年第8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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