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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三十年地方立法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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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立法是地方立法机关依照地方立法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197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特别是随着立法法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贯彻实施,自治区地方立法步伐加快。
作者 闫绿松
出处 《新疆人大》 2009年第10期15-1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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