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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迟延交付定义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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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海商法》第50条规定了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责任,但与国际公约相比,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对迟延交付定义的争论就是其中之一。《海商法》仅规定在明确约定交付时间的时候承运人方可能构成迟延交付,对于未明确约定交付时间的情况则没有规定。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增强国际航运企业的竞争力,建议《海商法》在修订时应补充规定承运人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同样可以构成迟延交付。
作者 马瑄 于国庆
出处 《中国水运(下半月)》 2009年第5期92-9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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