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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之诉正当当事人的确定——兼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商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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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是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2008年5月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对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做了以下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但从此类诉讼的本质入手,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仍有探讨的余地。笔者认为:公司解散之诉中应以其他股东为被告,将公司作为第三人较为合理。
作者 吴蓉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水运(下半月)》 2009年第8期116-11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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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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