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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享有与行使——从已判死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是否享有生育权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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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舟山市一个罗姓青年为工作琐事与同事发生争吵,因一时过于激愤冲动,将同事打死,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其结婚不久的妻子郑某向法院提出一个石破天惊的请求,想人工授精为深爱着的新婚丈夫生子育女。郑某的请求难倒了法院,因为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况且在全国尚属先例,无从参考。一方面。
作者 陈万宝
出处 《市场周刊》 2009年第12期93-94,98,共3页 Market Week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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