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几种观点的对峙被害人郭某与被告人赵某经常一起赌博,后郭某欠下赵某赌债22000元,赵某多次索要未果,2002年5月25日晚,赵某便纠集胡某、张某,以及杜某、刘某等人,赵某提出将郭某绑到赵家向郭某家人索要赌债,其他人同意。赵某与上述人员一起至郭某与苏某(与郭某同居)的租房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郭某、苏某带至赵某家门口后,赵某、张某将郭某、苏某带进院内,其他人离开。在赵家,赵某及张某对郭某、苏某用木棍实施殴打,并将二人用拴狗的链子锁上手,用绳子捆上脚,并让郭某给家打电话让其送来3万元钱,否则不予放人,直至27日下午民警将二人解救。
出处
《天津法学》
2009年第S1期86-88,共3页
Tianjin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