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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职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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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突出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是修改《会计法》的重大突破之一。对此,本文拟就单位负责人怎样切实承担起《会计法》赋予的这一职责,谈点粗浅认识。原《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是会计责任主体。
作者 李晓东
机构地区 河南省电力公司
出处 《消费导刊》 2009年第23期99-9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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