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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下卖方对目的港无人提货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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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会面对集装箱滞箱费、处理费,码头堆存费,到付运费,滞期费等巨大损失。损失后,承运人必然要向货方索赔。在此情况下,应当向收货人还是托运人索赔,收货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如何?就托运人而言,订约托运人和交货托运人的责任一样么?这些都是在实践中会遇到的问题。本文中,笔者将从卖方的角度出发,分析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对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所承担的责任。得出的结论是仅仅在卖方作为订约托运人时,才与收货人一起对承运人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李月
苏玲利
解冰
机构地区
太仓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出处
《消费导刊》
2009年第2期150-151,共2页
关键词
无人提货
订约托运人
交货托运人
连带责任
分类号
D996.1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引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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