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PE的模式之争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PE的两种主流模式(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各有优势,政府不宜力挺一个打压一个,而应为PE创造宽松规范的环境,让GP(普通合伙人,指资金管理团队——编者注)和LP(有限合伙人,指出资人——编者注)自己进行最优选择。目前的PE模式之争缘于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因此,对有限合伙制的募资急需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划定一个不能逾越的非法集资红线;同时需要解决PE税负过重的问题。
作者 陈玮
出处 《长三角》 2009年第9期36-37,共2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