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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税扣除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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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新的扣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出处 《光彩》 2008年第7期5-5,共1页 Bril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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