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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的本质及其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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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辨认是一种非鉴定型同一认定。在侦查实践中,辨认存在的危险性是:一方面,辨认的错误率较高,容易导致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错误认识;另一方面,作为一项强制性侦查措施,辨认包含着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危险(特别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辨认)需要法律予以制约。为此,需要完善混杂辨认、分别辨认、客观辨认规则以使其规范化,并从辨认结果的客观准确性及正当合理两个方面对辨认进行审查判断。
作者 杨郁娟
出处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40-43,共4页 Journal of Guangzhou Police College
基金 2007年公安部科研项目<侦查模式的改革与完善--打击效能的强化与法制建设的推进>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 辨认 本质 规范化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3

  • 1刘德福.论侦查机关的辨认程序[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1999(4):55-57. 被引量:3
  • 2云山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通论[M]群众出版社,2000.
  • 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刑侦教研室[编],周欣.中外刑事侦查概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共引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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