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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弱势群体人权的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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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弱势群体人权保护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义,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更应发挥积极的作用。要完善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规定,并在宪法原则性的规定下构建起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要建立完善的社会法律保障体系;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互助法律制度。
作者 陶波
出处 《沧桑》 2008年第4期82-8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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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美)萨托利(Sartori,Giovanni)著,冯克利,阎克文.民主新论[M]东方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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