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订后的新《公司法》立足我国实际情况,较好地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不仅确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还作出了特别性规定以防止弊端,对于控制股东滥用一人公司法律人格,引导规范一人公司的良性发展有重要作用。但规则仍过于简陋,有不少缺憾,需要完善滥设一人公司的救济措施,构建科学的一人公司内部制衡体系,在司法解释中具体规定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际运用,以对公司法进行完善。
出处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10-13,共4页
Journal of Fujian Jiangxia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