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立法法》若干条文的详细比对分析,结合法的渊源的冲突理论与法的效力位阶理论,指出条文相互间的逻辑矛盾或疏忽,提出下列修改意见并作了论证:一、将《立法法》第82条、86条第3款的"地方政府规章"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二、删去《立法法》第86条第2款中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一句;三、《立法法》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四、《立法法》对同级机关之间的制定法冲突也应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并作出相应的规定。
出处
《消费导刊》
2008年第15期140-141,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