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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以商业性垃圾邮件为背景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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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性垃圾邮件已经严重干扰了电子邮箱使用者的生活。为了保证用户的私生活安宁不受侵犯,经济利益不受损失,根据侵权法认定侵权行为是最为有效和经济的办法,因此,确定侵权主体成为商业性垃圾邮件侵权中的核心问题。根据网络服务商在垃圾邮件中所起作用不用,其可以成为直接侵权主体和间接侵权主体。
作者 陈凌云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
出处 《消费导刊》 2008年第12期115-115,11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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