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法》实施到现在还不足半年。在该法实施后的这几个月里,企业界和学界围绕该法作出了许多激烈的争论,暴露出了《劳动合同法》在过渡性条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个制度的设计上存在的问题,为用人单位留下了规避的时间和空间。笔者在分析三个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即进一步明确过渡性条款的适用范围、删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标准以及限制固定合同的总期限。
出处
《消费导刊》
2008年第12期125-126,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