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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侵权,能否抵消?——看违章建筑引发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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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规定了建筑物的建造不得违反工程建筑标准,妨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首次明确提出了对通风权、采光权及日照权的保护。近年,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驻扎建设用地供应趋紧,违章建筑致使"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本文就违章建筑反映的行政部门的不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责任和违章建筑对相邻关系侵害的民事责任的关系做一讨论。
作者 韩雪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消费导刊》 2008年第14期151-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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