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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原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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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原因是企业能否被宣告破产的关键,对于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我国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种选择,这样的规定有利也有弊。
作者 邱云
出处 《消费导刊》 2008年第13期148-148,共1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7

  • 1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 2[日]石川明 何勤华 周桂秋译.日本破产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4..
  • 3[日]伊藤真.破产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 4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企业破产法》.
  • 5[美]大卫·爱泼斯坦,史蒂夫·H·尼克勒斯,詹姆斯·J·怀特.美国破产法[M].韩长印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 6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
  • 7《企业破产法》第136条.

共引文献34

同被引文献11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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