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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客体不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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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这种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正遭受学术界前所未有的批评。在改革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时,应当将犯罪客体要件予以舍弃,在对犯罪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予以改革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新的犯罪构成理论。
作者 王磊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消费导刊》 2008年第13期151-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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