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施行后,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等被列入海关许可项目。本文从行政许可的定义和特征出发,论证了加工贸易备案只是一项关税优惠措施、加工贸易核销则只是一种行政确认,余料结转、放弃核准等设定行政许可无法定依据。这些行为均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分析了非行政许可行为被列入行政许可行为后给海关监管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就在全面构建新型海关保税监管体系、改革和创新保税监管制度的大框架下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监管中的行政许可,提出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