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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应行使好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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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的过程中,较为普遍地存在“四多四少”现象。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行使得多,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行使得少;二是经济方面行使得多,其它方面行使得少;三是被动行使得多,主动行使得少;四是形式上行使得多,切中实质的行使得少。致使地方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往往比较原则,也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作者 庞清涛
出处 《新疆人大》 2007年第1期21-2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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