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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法的公法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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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行政法带有很强的超越私法领域的公共性立法的性质。在环境法上,存在着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统一的可能性,环境法主要保护环境公益,环境公益的实现会带来环境私益的实现,以环境公益为主导,以公法救济为核心是环境法跳出私法领域独立发展的根本原因。普通民法解决私益之间的纠纷,但公益与私益之间以及公益之间的纠纷则由公法来解决。环境行政法所体现的是国家管理环境能力之所及,其实质就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环境私权的确认与调整,来解决集体的危害行为危害集体安全,以及个体的危害行为危害集体安全的问题。
作者 范俊荣
出处 《消费导刊》 2008年第8期122-1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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